電子報第六十六期(95.01.31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       (有著作權  轉載必究)

「討論園地」

近期討論重要主題包括「何謂「眾所周知」?」、「公司叫我幫客戶安裝盜版光碟」、「張貼他人公開轉寄之圖片」、「賣燒錄的DVD的罪」、「用二種不同開發程式的來製作同類型的軟體」、「學者所翻譯的國際公約中文本可否逕行引用?」等議題,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,共同參與討論。

二、著作權時事分析

1.美國法院判定Google Cache的儲存著作是合理使用

Field對Google提起訴訟,主張Google的「頁庫存檔(Cache)」作法,侵害他的著作權。2006年1月19日,內華達州聯邦地方法院判決(BLAKE A. FIELD v. GOOGLE INC., NO. CV-S-04-0413-RCJ-LRL ),Google Cache的儲存著作是「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(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, DMCA)第512條第(b)項所允許的「系統存檔(system cache)」,屬於合理使用,不構成著作權侵害,全世界的人都鬆了一口氣,要不然還不知道明天該怎麼辦。

2.教宗的著作權

米蘭的一家出版社在出版品中,引用了教宗本篤十六世2005年4月被選任為教宗時的第一次演說內容,被要求支付歐元一萬五千元。事實上,梵蒂岡已將教宗所有發言的著作權交由自己的出版公司Libreria Editrice Vaticana處理,其他出版社的使用,當然會影響梵蒂岡自己出版公司的權益,梵蒂岡甚至準備就過去五十年來,每一位教宗所發表的言論,都主張著作權。

三、認識著作權

著作權與數位科技保護

在數位內容透過網路傳輸運作下,為了避免資訊內容的著作權被侵害,經營者運用「數位權利管理(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, DRM)」機制,來掌握對資訊內容利用的控制,其實際作法則包括「權利管理資訊(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,簡稱RMI)」與「科技保護措施(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,簡稱TPM)」二項方式。透過數位網路技術進行資訊傳輸,再藉法律限制對於這些數位科技的破解,以保護數位資訊傳輸,是著作權法制上不可抵擋的趨勢,也使得網路數位資訊資料庫的經營成為可能而普遍。不過,在這些技術之下,原本人們可以免費地到書店隨意看書,或到圖書館影印一、二頁內容,自行參考等等的機會,將可能因為所有資訊都被鎖碼,而不再成為可能。這是人們面對法律與資訊結合發展後,必要的省思。

四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碩士論文利用他人問卷的著作權議題?

問卷須經設計,會有智慧投入,可以被認為是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,如加以重製利用,作為自己論文之調查,該重製行為應經授權,並應註明出處。又依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,著作權法保護「表達」,不保護「觀念」,若僅利用該問卷調查之結果,進行論文的敘述或闡發,屬於觀念與事實之分析,不涉及問卷「表達」之利用,不必獲得問卷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,其註明出處則是屬於學術倫理議題,與著作權無關。又前述原則之適用,不因其是直接還是間接使用,亦不因是否公開出版發行而有不同。

2.用他人書籍進行教學是否會侵害著作權?

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:「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,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,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、程序、製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、發現。」亦即著作權法保護「表達」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「方法」或「觀念」。因此,以他人的書籍作為上課教材,若是使用正版書籍而未影印,並不涉及「表達」之利用,而是「觀念」或「方法」之散布或教導,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。

3.授權發行的國內獨家與海外行銷疑議?

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:「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,其授權利用之地域、時間、內容、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,依當事人之約定;其約定不明之部分,推定為未授權。」先前雙方既僅約定出版社享有「國內獨家發行權」,關於海外行銷就不需透過原出版社,甚至還可以要求原出版社不得對海外行銷該書,以免影響取得海外行銷權之出版社權利。在與其他出版社洽談海外行銷時,也不必告知原出版社。不過,若是雙方合作情形良好,原出版社也有海外行銷能力時,本於過去合作經驗,也可以繼續與原出版社討論,以對我方更好的條件,將國內行銷擴大至海外市場。

4.上級政府機關可否自行將下級機關的著作授權他人?

基於「政府一體」之原則,下級機關與出版社簽約,其契約內容應拘束上級機關,亦即除非法有明定非經上級機關核准,下級機關不得為某項契約行為,否則不影響契約之有效性,作為當事人「中華民國」的另一機關,該上級機關不得不承認下級機關對外所簽署之契約內容,至於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內部是否有任何指揮或監督關係,僅屬內部上下行政責任之問題,上級機關不得以非該契約之當事人,拒絕承認該契約。實務上,關於契約之履行,均由為契約當事人之機關負責,惟其上級機關仍不得有違背契約約定之行為。

5.書的內容要更動多少才算是契約所訂的「修訂」範圍呢?

基於「政府一體」之原則,下級機關與出版社簽約,其契約內容應拘束上級機關,亦即除非法有明定非經上級機關核准,下級機關不得為某項契約行為,否則不影響契約之有效性,作為當事人「中華民國」的另一機關,該上級機關不得不承認下級機關對外所簽署之契約內容,至於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內部是否有任何指揮或監督關係,僅屬內部上下行政責任之問題,上級機關不得以非該契約之當事人,拒絕承認該契約。實務上,關於契約之履行,均由為契約當事人之機關負責,惟其上級機關仍不得有違背契約約定之行為。

、著作權法逐條釋義

1.第八十八條(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民事賠償責任)--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被侵害要如何主張民事賠償?

2.第八十八條之一(侵害物之銷燬請求權)--可以要求銷燬侵害物嗎?

3.第八十九條(判決書登載請求權)--如何要求判決書登報還我權利?

4.第八十九條之一(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)--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沒有時效限制?

六、專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本書將於二○○六年二月中旬再版,敬請期待。

2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七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八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九、取銷訂閱電子報

十、與主持人在MSN相見  copyrightnote@hotmail.com